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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題:何謂簡易判決處刑?
說明:


所謂簡易判決處刑制度,乃在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援交案件中,犯嫌人多在警詢筆錄中坦承犯行),或法院認為依現存的證據可認定被告犯罪,而被告所犯為ㄧ定的輕罪,在法院可以宣告緩刑、或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情形下,由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作出簡易判決處刑。易言之,簡易程序是相對於一般法院進行的通常審理程序來觀察的,如果在程序上法院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而逕科處被告刑罰的法律效果,我們稱這種程序為「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首先,法院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時,並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訟累(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交通費),對於被告和告訴人均有莫大的實益。其次,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有最大的實益。

 然援交案例中,考量警察實施網路巡邏之爭議性與被誘捕之犯嫌人未適時維護自己刑事權益,建議被告接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認有受法院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者,即應以書狀向該法院簡易庭陳明接受訊問。



※附件: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